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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想買車卻搖不上號,不少人選擇借名或者租牌買車。昨天,北京市二中院發佈2012年至今年上半年受理的車輛所有權爭議執行案件情況,法官表示,租借指標購車糾紛逐年增多,由於租賃購車指標的協議一般會被法院認作無效,所以買車人將面臨車錢兩空的風險。
  京華時報記者裴曉蘭
  □案件情況
  當事人規避政策引發糾紛
  北京市二中院執行二庭庭長助理詹同介紹,2012年,該院受理車輛所有權爭議的執行案件為3件,2013年上升到5件,2014年僅上半年就受理了5件。此類案件涉及到車輛買賣、號牌租賃、約定車輛所有權等合同關係。由於車輛登記人和實際購買人不是同一人,權屬的“名”“實”分離,導致糾紛錯綜複雜。關於在此類案件中出現的租借指標協議,詹同稱,租借購車指標的協議因為違反公共政策,一般會被法院認作無效。
  總結這類案件的特點時,詹同介紹,2011年北京實施小客車限購政策以前,借名買車現象極少發生。而2011年後,此類案件逐年增多,顯露出當事人有明顯的規避政策意圖。
  詹同說,目前,借名或者租指標買車主要有兩種情況:一是個人通過搖號等方式持有了指標,自己不用,有償出租或者無償借給別人;二是公司名下本身持有一些號牌,通過報廢車輛更新等方式,有一些多餘號牌,對外出租、出借甚至出售。
  詹同表示,他們統計的案件數量只是執行階段的,在審判庭的案件數量可能會更多,“隨著限購政策深入進行,我們預測這樣的糾紛還會繼續上升。”
  □典型案例
  4S店負債借牌買車人遭強執
  昨天,市二中院的執行法官周祖繼向記者介紹了一起典型案件。他說,外地人李先生因沒有在京購車資格,自己又急需用車,遂於2012年通過北京的一家4S店購買了一輛寶馬X3轎車,借用了4S店的號牌。後來,4S店經營過程中虧損,因負債200餘萬元被別人起訴還款,並被申請了強制執行。
  執行法官通過查找,發現4S店除了名下登記的一輛寶馬X3轎車,沒有其他財產。法院隨後查扣了該車,在準備變賣過程中,李先生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異議,稱他是車輛實際購買人,主張車輛歸他所有。
  “李先生能提供的證據極為有限。”周祖繼介紹說,因車輛是以4S店名義購買,發票都顯示4S店付款,李先生只能證明他實際占有使用該車,給4S店打過一筆錢,數額和買車價格一致。但因4S店人去樓空,負債不經營,很難核實李先生匯款是否用於買車。
  雖然李先生和4S店對車輛所有權有協議,但法官表示,類似的約定是規避執行常見的手段,很容易造假,一般不會被採信。且因違反公共政策,也不可能有公證處、律師事務所等第三方的證明。
  周祖繼說,此案目前還沒有最終的處理結果,但是執行部門認為,從錶面證據看,車輛登記在誰名下,就是誰的財產。寶馬車面臨被法院拍賣的風險。即便李先生將來拿著雙方協議去追償損失,但是4S店本身負債,就算有生效判決,可能也拿不到錢,最終是車錢兩空。
  □風險提示
  1
  名義車主請求返還車輛
  實際出資人將車錢兩空
  詹同表示,實踐中,借名或者租指標買車者一般實際占有和使用車輛。但如果名義車主居心不良,可能向法院起訴主張實際使用者返還車輛。
  根據《機動車登記規定》第七條的規定,申請機動車註冊登記的,機動車所有人應提交以下證明、憑證: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、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、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、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等證明材料。
  借名或者租牌買車者為了取得上路資格,必須將車輛登記在號牌持有者或購車指標持有者名下。反過來,購車發票、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、行駛證等也必須以上述指標持有者
  名義開具,而實際付款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自己是車輛的真正所有權人。在上述證據的有力支持下,登記名義人很可能取得法院的支持而獲得車輛。
  詹同還表示,登記在債務人名下的車輛,一般認為歸債務人所有。如果名義車主負債或者破產,登記在其名下的車輛很有可能被法院強制執行。
  2
  車輛若發生交通事故
  名義車主負連帶責任
  對於名義車主來說,最怕的莫過於發生交通事故後承擔連帶責任。為此,雙方在出租、出借號牌及指標前,往往會先簽訂協議,約定車輛實際使用人發生交通事故,不管是撞人還是撞車,均與“名義車主”無關。
  對此,詹同表示,在借名或租賃指標案件中,當事人關於責任承擔的約定,因其違反公共政策,該約定可能會無效,或者在雙方內部有效,但是不能對抗第三人。也就是說,只要實際使用人賠不起,“名義車主”該賠還得賠,“名義車主”賠完了,可以再向實際使用人追償。詹同表示,在此案糾紛中,當事人利益衝突嚴重,完全沒有調和的可能。
  對於外借或者對外租指標的人來說,周祖繼提示還有行政處罰的風險。
  《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》實施細則(2013年修訂)第三十一條規定: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僅限指標所有人使用。對於買賣、變相買賣、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的,由指標管理機構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標或者更新指標、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。
  □記者追訪
  4S店稱“指標儘管放心用”
  昨天,記者電話咨詢了位於北京市朝陽、丰台、大興、海澱等區的7家4S店,其中一家店的銷售人員明確表示可以提供租指標服務。
  這家寶馬4S店銷售人員稱,他們可以幫忙聯繫一家汽車俱樂部租指標,一個月租金1500元,一年一租。其介紹,在購車合同中,甲方是4S店,乙方是汽車俱樂部,“可以在乙方旁邊寫上你代俱樂部付錢,我們店的財務也會給你一份墊付證明,證明車款是你交的,你願意為汽車俱樂部墊付購車款”。該銷售人員表示,大部分寶馬4S店都用這家汽車俱樂部的指標,“這指標儘管放心用”。記者問銷售人員,車款都寫成“墊付”,那怎樣才能證明自己是車輛所有人?對方答:“這個沒法證明。”
  丰台一家4S店表示,他們之前可以租牌、賣牌,“但是麻煩比較多,不是很安全”。該店銷售人員稱,他們自己沒有遇到過糾紛,但看過媒體報道,私下簽的協議沒有法律效力,不受法律保護。且車輛出現違章問題,名義車主也要承擔責任,“覺得有風險就不做了”。
  其他幾家4S店均表示沒有做過這項業務,有的銷售人員建議記者自己聯繫有指標的人借或者租,談好了再去找他們買車,但是不忘提醒記者“最好找親戚”。
  □法院建議
  剛需購車族可先租車開
  市二中院建議,百姓應充分認識借名或者租指標買車中存在的巨大風險,杜絕僥幸心理,以免帶來不必要的損失。
  對於已經採取借名或者租指標方式買車的人員,法院建議他們將車輛賣給名義車主,收回購車款,實現車輛的“名”“實”一體,避免風險變成現實時追悔莫及。如果確有需要購車的,法院建議到正規的汽車租賃公司進行租賃,解燃眉之急。  (原標題:租借指標購車糾紛增多買家面臨車錢兩空風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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